Page 4 -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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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會長及幹部職權如下:
一、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命顧問及幹部、主持會員大會,協調
各組推動會務。
二、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會務,會長不克主持會務時,由其代理之。
三、財務組:負責會產登記與管理、財收支管理、出納。
四、行政組:負責本會相關會議之會議議程排定、會議紀錄及簽名表的產出。
五、活動組:本會年度活動的排定及活動場地的安排及佈置。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每學期不定期舉辦幹部會議,協調各小組業務之運作,
以利會務推動。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交會費,金額由幹部會議決議,並公佈之。
二、有關單位補助、
三、會員樂捐。
第十九條 會費
一、以每學年開始收取年度會費,如於學年度下學期入會則收取 1/2 年度會費。
二、會員於上學期開學前,會費可申請全額退費,開學後二個月內則退 3/4 會費,
逾二個月則退 1/2 會費。下學期亦以此比例退費。
三、研習費以一堂 200 元收費,一次繳費者如於課程中退出,則以所參加研習課堂
數比例主動退費。
四、參訪及戶外活動,如臨時退出,則一律不退費。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臺北中心及學務處備查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