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組織章程
P. 3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享有會員大會發言權、選舉會長投票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所辦理之各項研究會、講座及研習課程之權利,惟如該項訂有收費
                          規定時,須依該規定付費。

                     三、在本會活動期間內,有使本會任何器材設備之權利。

                     四、在本會活動期間內,有要求指導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二、於各項研習活動結束後,將借用場地恢復之義務。

                     三、恪遵本會章程暨會員大會正式決議,並維護本會榮譽之義務。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之義務。

                     五、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義務。

                     六、協助辦理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會員大會,如發生與會員權益相
                          關之重大決議事項,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提議,得召開臨
                          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需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召
                          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會長

                     二、修訂組織章程

                     三、其他會員相關之重大會務決議。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並設立「財務組」、「行政組」、
                          「活動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如會務所需得聘諮詢顧問一人。

                 第十五條  會長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投票或推舉產生,幹部由會長任命產
                          生。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