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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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享有會員大會發言權、選舉會長投票權與被選舉權。
二、有參加本會所辦理之各項研究會、講座及研習課程之權利,惟如該項訂有收費
規定時,須依該規定付費。
三、在本會活動期間內,有使本會任何器材設備之權利。
四、在本會活動期間內,有要求指導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二、於各項研習活動結束後,將借用場地恢復之義務。
三、恪遵本會章程暨會員大會正式決議,並維護本會榮譽之義務。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之義務。
五、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義務。
六、協助辦理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召開會員大會,如發生與會員權益相
關之重大決議事項,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提議,得召開臨
時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需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召
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會長
二、修訂組織章程
三、其他會員相關之重大會務決議。
第五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並設立「財務組」、「行政組」、
「活動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如會務所需得聘諮詢顧問一人。
第十五條 會長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投票或推舉產生,幹部由會長任命產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