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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台北學習指導中心攝影社章程」


中華民國78年6月12日訂定
中華民國79年8月23日修訂
中華民國83年5月28日修訂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修訂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90年4月17日修訂
中華民國90年9月 4 日修訂
中華民國91年9月10日修訂
中華民國92年09月08日第17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1月02日第18屆臨 時 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4年09月13日第19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9月04日第21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5月12日第22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5月25日第23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04月16日第26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第27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第28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05月06日第28屆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04月26日第29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5月03日第30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空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學生透過社團活動,以提高學習效能,激發服務精神,並倡導攝影旨趣,研究攝影技藝,鼓勵參加正當休閒活動,藉以陶冶身 心,拓展文化交流為宗旨,特設立「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攝影社」,簡稱空大臺北攝影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中正路172號(北院)「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

第四條 本社受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以下簡稱臺北中心)之輔導與監督。

第二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含空專)之全修生及選修生,皆可申請加入為社員。

第六條 凡愛好攝影藝術,而不屬前條規定者,得經審核通過加入本社為贊助社員,除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社員相同。

第七條     本社視需要製發社員證,該證僅供社團活動之識別,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第八條       社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社員大會之議事、提案、討論、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參加社團各項事務及活動。

第九條     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章程及會議決議案。
       二、依規定於年度內繳交年度研習費(以下簡稱『年費』)。此年度研習會『不含暑期研修、戶外教學及其他費用』
       三、主動積極參與本社(研習課程與戶外教學)活動。
       四、協助本社之社務推展。

第十條    社員未能按時繳交年費經催繳仍未繳費者,不得參加該年度社團編列之研習課程。社員繳交入社費、年費後,未參加本社團之研習活動,視為自動放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十一條   社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交本社幹部會議審核,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除名,如有不法事實,應陳報中心處理:
       一、不遵守本章程者。
二、假藉本社名義從事不法活動者。
三、有損本社名譽之行為者。
四、違犯其他法規者。
五、社員經除名,即喪失社員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並永久取消入社資格。

第十二條    本社之學術委員、指導老師、攝藝委員、社長、榮譽顧問、榮譽社長、顧問、贊助社員等。有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社員大會之通過取消其資格。其有不法情事發生,應陳報臺北中心查處。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三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社員大會為本社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織之,每學期召開一次,由社長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如經社員三分之一以上之連 署,或經幹部會議之決議,得召開臨時社員大會;社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集之。幹部會議由 本社之幹部組成;每學期由社長邀集幹部召開會議,研擬本社各項活動規劃與執行。

第十四條   本社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二人,必要時得置執行長一人,下區分總務組、活動組、財務組及資料編輯組等四個組,各組分置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為因應社團活動 需要,得將社員編成若干                  活動小組,各置小組長、副小組長各一人。社長、副社長、各組組長、幹事、活動小組長、副小組長等均為本社之幹部,應由社員擔任。

第十五條   社長需入社一年以上並為全修生,且經常參與各項活動,表現優異者,經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職掌如下:
一、綜理本社一切社務。
二、代表本社行使職權。
三、執行長由社長遴選,任期一年,負責各組工作之指導、整合,並積極推動社團相關工作之執行。
四、因社長需為全修生,為體恤社長為社團在精神上與體力上的種種付出,由社團經費補助社長每學期貳個學分費 (含學分費與雜費),於101年下學期起生效。

第十六條   副社長分別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及社長遴選各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其職掌如下:
一、選舉產生:
  (一)襄助社長推動社務有關事項。
  (二)新聞聯繫及發布,公共關係之建立。
  (三)各級幹部之聯繫工作。
  (四)社長或社長遴選之副社長因故缺席或出缺時代理之。
  (五)為下屆社長之當然後選人。
二、社長遴選:
  (一)襄助社長推動社務有關事項。
  (二)綜合文稿編撰。
  (三)會議之研擬。
  (四)研究發展及考核。
  (五)社長或選舉產生之副社長因故缺席或出缺時代理之。
   (六)為下屆社長之當然後選人社長應指定一人代理其職務,社長因故缺席或出缺尚未指定或不能指定代理人時,應由選舉產生之副社長召集幹部會議推舉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各組組長、活動小組長均由社長遴選,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職掌為處理各組事務,並得遴選其成員。

第十八條   本社各組其職掌如下:
     一、總務組:
  (一)本社財產、器具之登記及保管與維修。
  (二)各類器材之採購及印製。
  (三)各類會議及活動的籌備,會場佈置與各項物品提供等事宜。
  (四)其他不屬於各組之庶務。
     二、活動組:
  (一)承辦本社各項活動計劃。
  (二)策辦各項攝影展、慶祝會及聯誼會等活動。
  (三)積極爭取友社聯合舉辦交誼與觀摩等活動。
  (四)各類活動紀錄、照片整理、展示、錄製、保管、使用等事宜。         
                    三、資料編輯組:
  (一)蒐集資訊與消息提供社員參考。
  (二)蒐集其他社團有關資料提供參考。
  (三)建立社員基本資料卡,編製社員通訊名冊等事宜。
  (四)製作社員證,辦理社員動態資料。 
  (五)網路製作、編輯及更新。
  (六)攝影學術資料之蒐集、整理並提供上網參考。
  (七)社刊、社訊編輯及發行
  (八)文書處理、函件撰擬、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提供參閱事宜。
  (九)會議之記錄。
                    四、財務組:
  (一)經常預算編製、申請、籌措、保管等調度事宜。
  (二)社費收支登記,結算公布及調整等事項。
  (三)各類 帳冊、單據、憑證、報表之製作與保管事宜。
  (四)特別補助之申請,展覽觀摩經費之籌措。
  (五)定期財產之清理、財產清點與公布及其他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本社置指導老師一人,由社長敦聘之;續聘時,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通過,並陳報臺北中心核備。指導老師負責指導本社攝藝教學及發展。曾任本社之指導老師 二年以上,且教學認真負責,對攝藝學有專精者,卸任後得提交社員大會表決,經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表決通過,聘任為本社之學術委員。

第二十條   本社得聘請攝影技藝及經驗豐富或年度自由題材績優者數人為攝藝委員。攝藝委員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通過後聘請之;任期一年,負責協助「指導老師」輔導本社攝影技藝及攝影比賽之評審。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社員用心學習,提昇攝影技藝,凡社員(全修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列為本社之儲備攝藝委員:
                   一、年度內在 『進階組』評比積分累計達六十分以上者。
                   二、年度內在『進階組』評比積分累計達五十分以上並另提出五×七吋作品十二張,經指導老師及攝藝委員共三人評審通過者。
                   三、在校外已立案且經本社認可之攝影學會獲得碩學會士以上榮銜者。

第二十二條 社長卸任後,應有輔佐協助新任社長之責任。曾任本社社長仍在社團一年以上,並有具體傑出貢獻者,得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後,提交當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表決,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表決通過,授與榮譽社長。

第二十三條 社長為推動及發展社務需要,得提名顧問若干人,經幹部會議審核通過後聘請之,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條 曾任本社社長一年及顧問二年以上,且服務熱忱,有具體貢獻,並具有下列條件者,得提交社員大會表決,經由社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授與榮譽顧問。
  一、在本社年資五年以上。
  二、具備對本社之社務推動及發展有助益之特殊專長者。

第二十五條 本社幹部及顧問等均為義務職。          

第四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及贊助社員繳交之入社費、年費。
二、臺北中心之補助經費。
三、舉辦戶外活動費用結餘款。
四、各項捐款。
五、社團存款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社社員應繳交費用如下:
            一、入社費:以初次加入本社取得社籍時繳交,社員及贊助社員均為參佰元整。惟三年未繳年費者,即註銷其社籍。若再重返夲社,比照初次入社辦理。
                    
           二、年  費:以每學年度開始時繳交,社員參仟貳佰元整,贊助社員參仟  陸佰元整。另旁聽或僅參加外拍之社員(未參加研習者)單堂一律肆佰元整。
                 
第二十八條  為感謝並鼓勵幹部的服務熱忱,得視財務狀況,年費五折優待現任社長得免繳當年度年費及外拍活動費用,為鼓勵歷屆卸任社長回來上課研習得年費五折優待

第二十九條  本社得接受校外人士贊助社團之經費,惟須經本校核准。

第 三十 條    凡每學年下學期入社之社員(含贊助社員),其年費減半繳交。

第三十一條  本社各項費用之收支,均由財務組明列於帳冊內,於社員大會時公布財務報表,並於學年結束時陳報本校臺北中心核備。本社會計年度依本校之規定。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社攝影課程,得由社長遴聘國內攝影專家講授指導,並按次給付鐘點費。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並陳報本校臺北中心核備,修正時亦同。



最近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5月03日第30屆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通


修改前
第二十八條  為感謝並鼓勵幹部及顧問的服務熱忱,得視財務狀況,年費五折優待。現任社長得免繳當年度年費及外拍活動費用,為鼓勵歷屆卸任社長回來上課研習得免繳當年度年費。
修改後
第二十八條  為感謝並鼓勵幹部的服務熱忱,得視財務狀況,年費五折優待。現任社長得免繳當年度年費及外拍活動費用,為鼓勵歷屆卸任社長回來上課研習得年費五折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