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

NOU Alumni Association of Taipei


本會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聯絡校友、研討學術、服務社會、宏揚校譽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展校友組織。

二、校友聯誼互助。

三、研討相關學術。

四、協助母校發展。

五、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貳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

凡設籍本市或工作於台北市(檢附現職與工作地證明)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且具母校畢業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

凡前項條件相同,而設籍外縣市,或曾任母校教職員工作者,均得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青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永久會員:

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第九條: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返會並以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會員代表)為1權。(註:本條權利限於正式會員,贊助會員則無)。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300過人以上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劃分及膺選代表之名額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7人,候補監事2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

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得就常務理事中推選1~2名為副理事長,襄助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不能執行職務時,指派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2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1人為監事長,監察日常會務。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監事代理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它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授與創會理事長1人,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3分之1),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肆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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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五百元。
  2. 常年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入會當年常年會費應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3. 永久會費五千元。
  4. 理監事捐款。
  5. 事業費。
  6. 捐款收入。
  7. 委託收益。
  8. 基金及孳息。
  9.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關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時,應先報告主管機關,是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最後修訂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第6次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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