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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新竹指導中心

空大竹韻國樂社

組織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實施要點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空大竹韻國樂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三條 本社宗旨為發揚國粹、培養社員對國樂興趣與欣賞能力,並透過社團活動,讓社員提高學習效能,充實休閒生活,激發服務精神,增進合群德性,陶冶身心。進而達到全健康的人生境界。

第四條 本社社址設於國立空中大學新竹指導中心。
第五條 本社活動內容如下:

  1. 招收新進社員。
  2. 國樂樂器演奏技巧之傳授研習與欣賞能力。
  3. 對內及對外公開演奏及參加校際音樂比賽。
  4. 敦聘專家演奏及座談,促進交流。
  5. 敦親睦鄰,做好社區服務。

•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社員資格:

  1. 贊助社員:凡有繳交贊助本社金費者即為贊助社員。(贊助金費以一百元起計算)
  2. 一般社員:凡本校師生均得經報名並繳交社費即成為本社一般社員。 (一般社員每學期社費為五百元)
  3. 校友社員:本校鄰近社區或學生親友眷屬,對國樂有興趣者,並認同本社運作者,經報名核准,並繳交社費者,即成為本社校友社員。(校友社員每學期社費為五百元)

第七條 社員權利:本社社員均有參與本社社務與活動之權利。

第八條 社員義務:遵守本社一切規則推行社務,發揚社譽。

•第三章 組織與執掌
第九條 本社最高決策監督機構為社員大會,由本社全體社員所組成。
第十條 社員大會下設社長一名,由本社全體社員相互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副社長一名,由社長提名,社員大會同意。
第十二條 團長,由社長提名,社員大會同意。
第十三條 副社長下設總務組、財務組、公關美宣活動組。

第十四條 團長下設、譜務組、吹管組、彈撥組、擦弦組、古箏組、低音組、打擊樂組。
第十五條 各幹部之職掌分述如下:

  1.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會議,領導各幹部推行社務。
  2. 副社長:襄助社長社團事務,社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社長暫行代理。
  3. 團長:負責本社之教學與樂團之事務。
  4. 總務組:負責本社財產、文書檔案整理、樂器之保管與維修。
  5. 財務組:負責社費之徵收與各項費用之報核,及編制應有之財務報表。
  6. 公關活動美宣組:負責對內與對外聯絡與溝通及本社各項活動之策畫及海報之設計與製作。
  7. 譜務:負責抄譜、印譜、整理及管理樂譜。
  8. 各組組長:負責本社各組分部教學之事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社經費來源向全體社員徵收之及募集所得。社費每學年繳一次。金額由社員大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社各項活動經費由社費支出,不足者向學校輔導處申請補助。
第十八條 本社各項活動經費應於期初編列預算,經社員大會通過運用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九條 本社最高決策監督會議為社員大會,於每學期期末各召開一次為原則。

第二十條 臨時會:當社團遇重大事故時召開之,臨時會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案,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召開。

•第六章 任期與改選
第二十一條 社長:第一階段由社員大會相互推選,過半數者即當選本屆社長,若得票都未過半數,即須進行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即取第一輪投票得票前二高者再進行第二輪投票,得票數高者為本屆社長。 社長任期為 一年一任,可連任一年。
第二十二條 副社長:由社長提名,經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者。副社長任期為 一年,可連任。
第二十三條 團長:由社長提名,經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通過者。團長任期一年,可連任。
第二十四條 各新任幹部由副社長及所屬團長提名,報請社長經社員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定事項依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實施要點有關規範辦理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呈請輔導處轉呈校長核准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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