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社會服務社(以下係簡稱本社)。
第二條:本社以發揮愛心服務社會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本社任務如下:
1.啟發人性至高之愛心。
2.輔助空大學員急難救助。
3.發揮愛心推展社會服務工作及活動。
第三章 社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五條:凡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之全修及選修生,得申請加入本社為社員。
第六條: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社社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3.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及決議案。
2.按期出席社員(代表)大會。
3.繳納會費。
4.擔任本社指派之職務。
5.維護社譽。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八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織之。
第九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1.通過及修改本章程。
2.選舉及罷免社長、副社長及各組組長。
3.通過工作計劃。
4.通過經費預、決算。
5.社員之除名處分。
6.其他有關本社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條:社員大會以全體社員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但有關下列各項之決議案需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使得行之。
1.章程之修訂。
2.社長之選舉。
(社長候選人之資格須符合曾擔任過本社組長或本社幹部一年以上)
3.社員除名之處分。
第十一條:本社置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及組長五人。除社長由社員大會,以無記名連投票法選舉之。副社長及各組組長由社長遴選之。
第十二條:當選社長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第十三條:本社社長、副社長及全體組長任期均為一年,社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四條:設總務、文書、企劃、活動、美工等組,每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各組組員由各該組組長遴選,社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十五條:本社得由社長聘請顧問、指導老師若干名,其任期與社長同期。
第十六條:組長職權如下:
1.協助社長召開社員大會。
2.執行社員大會決議案。
3.策劃社務之進行與各種活動。
4.各種費用保管及運用之監督。
5.複審輔助對象。
第十七條:社長職權如下:
1.對外代表本社。
2.處理日常事務。
3.執行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事項。
4.按期召開幹部會議。
5.本社所有人事之任免。
第十八條:副社長平時襄助社長處理社務,社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社長代理之。
第十九條:總務組職權如下:
1.收取、保管及運用各項費用。
2.辦理年度預算及決算。
3.本社各種帳務管理。
4.執行社務之推行與各種活動。
第二十條:文書組職權如下:
1.組織章程之修訂保存。
2.負責各種會議紀錄之登錄及保存。
3.社員資料之編輯及保存。
4.服務報導之編輯及印發。
5.各種公文及通知之收發。
第二十一條:企劃組職權如下:
1.本社各種活動之策劃。
2.審查輔助對象。
3.審查社員資料。
4.輔助執行社務之各種活動。
第二十二條:美工組職權如下:
1.本社各種活動之宣傳事宜。
2.協助文書組編輯社刊。
3.本社與社員間的聯繫。
4.輔助執行社務之各種活動。
第二十三條:活動組職權如下:
1.校內及校外各種活動之聯繫。
2.本社與友社之聯繫。
3.各種聯誼活動之策劃。
4.輔助執行社務之各種活動。
第二十四條:社員如違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得由社長視其情節輕重作下列之議處之:
1.警告。
2.停止職權。
3.除名。
社員之除名處分,需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社各級幹部、顧問及指導老師均為義務職。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社員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但經幹部會之決議或社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由幹部會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七條:幹部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社員大會及幹部會召開由社長擔任主席,社長缺席時由副社長擔任之。
顧問及指導老師均得列席各項會議,並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會費:
(一)榮譽顧問:贊助社費伍千元整,為榮譽顧問。
(二)普通社員:每學年社費伍百元整。
2.自由樂捐。
3.各種慈善活動。
4.補助費。
5.其他收入。
以上會費之金額由幹部會議依情況需要重新擬定,提經社員大會通過修訂實施。
第三十條:本社以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為會計年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社辦事細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第三十二條: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幹部會議提供社員大會修改之或有關法處理之。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學校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