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
第一章:總則 |
|||
第一條: |
本系學會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臺中學習指導中心人文學系系學會。簡稱"國立空中大學 臺中人文學系學會"。 |
||
第二條: |
本 系學會隸屬於國立空中大學臺中學習指導中心,接受其輔導並遵守該中心之一切規定。 |
||
第三條: |
本系學會宗旨: |
||
第四條: |
本 系學會地址設於臺中市國光路二百五十號國立空中大學臺中學習指導中心。臺中郵政十七之八十號信箱。 |
||
第二章:會員 |
|||
第五條: |
凡 本中心之全修生、選修生、空專學生。認同本學會宗旨者。由個人填寫申請書,經會務委員會通過,即為本系學會會員。 |
||
第六條: |
本系學會會員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 |
||
第七條: |
凡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違背本系學會章程,品性不良,損害本系學會名譽或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者,得經會務委員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會員有上述情形者,經會務委員會查明屬實,得以優先處理再提交會員大會追認。 |
||
第八條: |
本 系學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
||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
|||
第九條: |
本系學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
||
一、遵守本系學會規章及決議案。 |
|||
第十條: |
凡本系學會會員連續一年 未繳納年會費者即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
||
第三章:組織 |
|||
第十一條: |
本系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單位。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會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
||
第十二條: |
本系學會各級幹部 |
||
一、 本系學會得聘指導老師一名,顧問若干名,指導學會之運作與發展。並設置榮譽會員,獎勵畢業優秀會員。 |
|||
第十三條: |
本 系學會幹部皆為義務職。 |
||
第十四條: |
本 系學會會長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
||
第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