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施義修
時下社會有許多人民社團組織,不管是同好組織、同鄉會宗親會或其他公益社團比比皆是,依政府法令都需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立案,近年以來,因解嚴之故,台灣地區民間社團如雨後春筍般的成立,據台南市政府統計,至今年初為止,台南市之民間社團已有五百個。由此可見人民自主及法律意識有相當進步,更可貴的是,人民都懂得透過社團組織的群體理念,向政府表達民意,或對社會作公益貢獻,甚而教育社會群眾。
我們空大的同學,來自社會各階層,可以說是推動社會進步的積極份子,這樣一個層面深廣的社會資源,正是推行社會公益,引導社會風氣的一股強大洪流。如果我們不好好把它組織起來,導入正軌、健康運作,實在是浪費資源,也不符合取自社會用之社會的教育原則。今天如果單憑一、二十人的聚合自封為理事長、理事、監事等等而組織號稱是校友總會,根本沒有民意(會員)基礎、卻又如何去推動一個二千多人的社團?各會員的潛力資源又如何能被發掘而利於社會、學校。我身為常務理事,實在忝於面對這樣一個團體,我們知道,團體力量的發揮必須是群策群力,而不是少數幾個人的口號能成就的。
內政部頒布的「人民團體法」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中詳細規定各種團體的設立,運作等辦法,其目的在於導正社團的健康發展及發揮其社團的特定功能。我個人未發現社會上具有公信力而且其有影響力、號召力的社團是沒有立案的,如果真有,大概就是那些洪門、青幫、竹聯幫吧。
從以上的概念及事實,我們可以歸納出不立案,不經政府督導的社團有以下十大缺失:
1. 不立案的團體於法不合,不得從事活動(人團法第六十、六十一條)。
2. 會員鬆散,不會有歸屬感,沒有紀律約束。
3. 會員缺乏凝聚力。因為章程、規則、理監事非他們票選,有陌生的感覺,沒有親和力自無凝聚力。
4. 缺乏公信力,一般社會大眾不會認同,因為沒有政府的「註冊商標」等於是地下組織。
5. 團體力量無從發揮。會員(校友)既無歸屬慼、凝聚力、自然不會對會務貢獻。
6. 容易引起爭論,理監事的產生沒有監督單位,易引質疑。
7. 不能聚合成民意、政府單位不採納(承認)該團體的決議案。
8. 沒有政府主管單位監督,容易流於鬆散。
9. 捐款收據不得據以申報抵繳所得稅。
10. 最終很容易變成聯誼會,是少數人的餐敘會而不具社會公益功能。
未立案團體既有如上缺失,則立案團體之優點即與上列相反,如就組織架構而言,社團一般採入會制,即每年需繳常年會費,屬個人意願入會,並非強迫入會,所以參加大會會議,表決議案或選舉理監事的人數控制都很容易掌握,因為既有意願入會,自然就有意願參與。這就是歸屬感的最大動力。
再就組織架構而言,總會與地方會並非從屬關係,依據內政部八十年修正之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國際團體以由上而下組織,先組織總會,再組織地區會。校友會以由下而上組織,先組織地方會再組織總會。︵其名稱應為oo縣或市Oo會,而不是分會︶如果我們從實際效益來看,各縣市或各中心的校友常常接觸比較熟識,人力及經濟的動員比較容易,也容易聚合共識,區域性的活動辦起來都能事半功倍,校友較能感受直接切身的利益。而各地方會間的互動,也可由地理地緣關係趨於頻繁。由這些地方會組織起來的總會,就更為活力充沛。
事實上,總會的任務只在於連絡維繫各地方會的情誼,並綜合各地方會的意見或貢獻統合轉達校方或政府機關,回饋社會,而不具有任何對地方會的行政威權,若有威權存在(或應稱為向心力)則是來自各地方會互動連繫造成,而非本身造就,換句話說,總會的存在是一種精神象徵,也可說是一種精神圖騰而已,並非真正其有指揮各地方會行政運作的組織,總結的說,總會與地力會的任務關係主要是維繫各地方會間的情誼,排解各地方會間的歧異,綜合各地方會的意見或貢獻、融合成一股力量,效力於母校、同學及社會。因此健全地方會,真正的民意或力量才能聚合地方會健全,總會融合的結論也才是真正的全體校友民意,在現代民意及民主意識為主流的世紀,這一點理念是必須釐清的,才不致誤導組織運作的正當性與連環性。
再從總會的組織成員來看;其成員是由各地方會的校友選派代表組成總會代表大會,由代表再產生理監事,由這樣的組織可看出總會的理監事來自各地方理監事或校友,自然便成為地方會與總會間的橋樑,他一方面會維護總會榮譽,一方面會顧及地方會的利益。是一種共存共榮的關係,而不是地方會與總會間的利害關係,絕對具有民主色彩符合民生史觀。
因此,不論從法規觀點、運作理論、實際效益、民主潮流各方面來看,校本部應珍惜各地區的校友資源,不必拘泥於各中心的行政跨越,鼓勵各縣市組織校友會,各自朝既定目標、宗旨去發揮團隊精神與功能,貢獻校友、母校及社會。一方面藉校友們在各階層的影響力,光大空大人的操守,一方面以造成的公益成就獲得社會上廣大的肯定與公信力。屆時,不論是校友或母校,都將感受到社會地位的提昇與光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