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章程


訂  定  日  期: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三次修訂日期: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南市國立空中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連繫校友之間及與學校在學同學之情誼、學術研討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所在地區。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歷屆畢業校友之連繫。

二、會友與學校間之互動連繫。

三、會友文獻著作之收集出版。

四、會友康樂、文教、福利與慈善事業興辦。

五、校友及子弟之就學、就業輔導。

六、其他興革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有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專科畢業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具有國立空中大學暨附設專科畢業或肆業,屬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學籍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 七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預告。


第 十 條: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每十人推選一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事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他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基本會員同金額。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著,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連續六年未繳交常年會費之會員,本會得暫停書面郵寄通知(非除名)。


第卅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

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九十三年十月三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核備: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府社團字第1030147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