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臺北學習指導中心 學生代表會組織章程

 
一、
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代表會實施要點」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
本會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簡稱「臺北中心學代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中心之學生自治團體。
三、
本會以培養本中心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增進學生學習與情誼﹐並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
四、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五、
本會任務如次﹕

1、表達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2、籌辦中心學生活動、服務、訓練、聯誼等工作。
3、執行中心交付工作。

六、
本會會員為本中心全體學生代表。
七、
本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一次。
八、
本會會員於任期內未選課繳費者﹐喪失會員資格﹐其席次按中心學生代表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會員互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
本會設副會長二人、執行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與會長同。
十一、
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各組﹐必要時得另增設其他組。
1、行政組﹕負責各會議之記錄﹐人事資料之建檔﹐活動後的資料彙整﹐發稿、公告、聯絡等會務事項。
2、活動組﹕負責各活動之企劃、執行等相關事宜﹐文宣、海報之製作。
3、財務組﹕負責本會所有財物收入及支出﹐採買各組活動所需之用品。
十二、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會長。
罷免會長。本會全體學代1/2以上連署提案﹐經全體學代3/4以上出席﹐經出席學代3/4以上同意﹐會長罷免成立。
3、審查年度預算、工作計劃及決算。
4、選舉本校學生代表總會之本中心學生代表。

十三、

會員大會於每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前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及主持﹐並邀請中心主任及導師列席指導。會長因故未能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

十四、
本會必要時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五、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本中心補助收入。
2、其他收入。

十六、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中心審核通過送校本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
1.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列於本章程第12條第2項後段﹐經95.1.2.本校輔導處第0941100397號公務聯繫單核定。
2.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之適用﹐亦經95.1.2.本校輔導處第0941100397號公務聯繫單核定﹐自95學年度起適用。
3.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之適用﹐援法例補充規定
  〈1. 罷免會長連署提案﹐應提列會長重大違法或疏失之事證。﹝罷免必要條件﹞
  〈2. 會長在任期間﹐前1/4任期內﹐非違反前項所列事證﹐不得連署提案罷免會長。﹝罷免時間要件﹞

 

〈3.

同一任期﹐經依罷免程序﹐罷免會長未能成立﹐同一任期對同一會長﹐不得再提罷免。﹝罷免次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