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臺北學習指導中心 學生代表會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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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代表會實施要點」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
二、 |
本會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簡稱「臺北中心學代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中心之學生自治團體。 | ||
三、 |
本會以培養本中心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增進學生學習與情誼﹐並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 | ||
四、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空中大學臺北學習指導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五、 |
本會任務如次﹕ | ||
1、表達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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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會員為本中心全體學生代表。 | ||
七、 |
本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連選得連任一次。 | ||
八、 |
本會會員於任期內未選課繳費者﹐喪失會員資格﹐其席次按中心學生代表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 ||
九、 |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由會員互選產生之﹐連選得連任一次。 | ||
十、 |
本會設副會長二人、執行長一人﹐由會長任命之﹐任期與會長同。 | ||
十一、 |
本會依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各組﹐必要時得另增設其他組。 | ||
1、行政組﹕負責各會議之記錄﹐人事資料之建檔﹐活動後的資料彙整﹐發稿、公告、聯絡等會務事項。 2、活動組﹕負責各活動之企劃、執行等相關事宜﹐文宣、海報之製作。 3、財務組﹕負責本會所有財物收入及支出﹐採買各組活動所需之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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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 ||
1、制訂及修改本會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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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會員大會於每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前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及主持﹐並邀請中心主任及導師列席指導。會長因故未能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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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本會必要時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
十五、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
1、本中心補助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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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中心審核通過送校本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附註﹕ |
1. |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列於本章程第12條第2項後段﹐經95.1.2.本校輔導處第0941100397號公務聯繫單核定。 | |
2. |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之適用﹐亦經95.1.2.本校輔導處第0941100397號公務聯繫單核定﹐自95學年度起適用。 | ||
3. | 增訂罷免會長條文之適用﹐援法例補充規定 | ||
〈1. | 罷免會長連署提案﹐應提列會長重大違法或疏失之事證。﹝罷免必要條件﹞ | ||
〈2. | 會長在任期間﹐前1/4任期內﹐非違反前項所列事證﹐不得連署提案罷免會長。﹝罷免時間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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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同一任期﹐經依罷免程序﹐罷免會長未能成立﹐同一任期對同一會長﹐不得再提罷免。﹝罷免次數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