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大新竹中心日文社 組織章程

日文社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由黃嘉全學長創社,組織章程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全體社員大會通過,報請新竹指導中心呈國立空中大學校本部立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國立空中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依序成立,並定名:國立空中大學新竹學習指導 中心 日文社。

第二條:地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綜合館一樓。國立空中大學新竹學習指導中心日文社。(以下簡稱 本社)

第二章宗旨

第三條:本社以新竹中心學生為對象,學習與日文相關之各項學識、交誼等活動為宗旨。

一、提升學生學習第二外語,日文聽、說、讀、寫文章之能力。

二 、聯誼本校各中心之日文社之交誼。

三 、教唱日文歌曲、寓教於樂,強化學生學習日文興趣。

四 、聯誼本市、社區日文書寫朗讀社交。

第三章社員

第四條:凡本校新竹中心當學期或曾於本校選課(全)、(選)修及空專學生,得經入本社手續皆為本 社之社員。

 

第五條;社員有權利如列:

、社員大會,及本會各項活動。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修改章程,發言、表決權。

第六條:社員應遵守義務如列:

、社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應遵守本社章程之義務。

三 、出席本社各項會議及活動。

        四 、擔任本社指派任務。

五 、如違反本章應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及織權

第七條: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全體社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

第八條:社員大會功能:

、社員大會有審查年度預算及結算之監察權。

二 、社員大會有修改章程之權利。

三 、社員大會依法得選舉及罷免社長、副社長、社團幹部等。

四 、有除名社員之權。

第九條:本社設置社長一人,對外代表本社,對內負責本社,任期2年期滿不可連任。設置副社長二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及對外連或其他事項。另設一、總務組 二、財務組 三、文宣組 四 、連絡組 五、活動組 六、交通組 七、採購組 八、課業輔導組 各設組長一名,各幹部由社長聘任之。

第五章 會議

第十條:本社之社員大會一年召開一次,社員臨時會議以社員連署五分之一以上得召開臨時社員會議但得一 年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社員大會召開由社長但任主席,而社長缺席可指派副社長人為代表主持大會。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社經費來源如左:

、社員會費新台幣二佰元整。

二 、中心補助款。

三 、各項補助款。

四 、樂捐款。

第十三條:本社經費支出。

、各項會議費含籌備經費。

二 、師資鐘點費。

三 、郵電費及影印費。

四 、雜費。

五 、各項社團活動經費。

六 、其它。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社章程總則由大會議決定之。

第十五條:本社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社員大會決之。

第十六條:本社之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請新竹中心核准後始可實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本社如解散資產歸校方所有。

第十八條:本社設有義務輔導學長,由社員擔任。

第十九條:本社章程如未規定者,則依本校學生社團組織活動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