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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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與章程

 

 

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3.10.24日訂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代表會實施要點」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簡稱

    「台南中心學代會」(以下統稱本會),為台南中心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第二章   宗  旨

第四條:本會以增進學生情誼與學習效果並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三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表達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二)籌辦中心學生活動、服務、訓練、聯誼等工作。

(三)執行中心交付工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為中心面授班代表選舉組成之。

第七條:本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    連任一次。 

第八條:本會會員於任期內未選課繳費者,喪失學生代表資格,其代表席次均按    中心學生代表候選人得票數依序遞補。

第九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

(二)接受本會推舉之職務。

(三)義務推廣會務。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由會員互選產生之,連選得     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本會依業務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總務組:負責本會之財務、庶務行政之工作。

(二)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策劃、籌辦及執行之工作。

(三)文書組:負責本會有關文書之工作、收集彙整同學意見、會議記錄等業務及本會有關宣傳、聯絡之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之各組成員由會長提名,經大會同意任命之。  

     第六章  職   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查年度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各組成員之同意任命。

(五)其他本會各項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為本會出席本校學生代表總會。

(四)視會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十六條:本會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執行本會會務。

(二)會長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代理會長主持會議,擔任主席。

 

      第七章  會   議

 第十七條:於每學期召開乙次定期會員大會,並邀請本校師長、顧問列席指導。 

第十八條:本會必要時經會長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章   會   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本校補助收入。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會計結算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廿一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應依法處理。

第廿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出席會議通過,經中心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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