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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93.年10月.24日訂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國立空中大學學生代表會實施要點」第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國立空中大學台南學習指導中心學生代表會」,簡稱 「台南中心學代會」(以下統稱本會),為台南中心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學路一號。
第四條:本會以增進學生情誼與學習效果並維護學生權益為宗旨。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表達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二)籌辦中心學生活動、服務、訓練、聯誼等工作。 (三)執行中心交付工作。 第四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為中心面授班代表選舉組成之。 第七條:本會會員任期為一學年(於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得 第八條:本會會員於任期內未選課繳費者,喪失學生代表資格,其代表席次均按 第九條:本會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條:本會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 (二)接受本會推舉之職務。 (三)義務推廣會務。 第五章 組 織 第十一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任期一學年,由會員互選產生之,連選得 第十二條:本會依業務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總務組:負責本會之財務、庶務行政之工作。 (二)活動組: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策劃、籌辦及執行之工作。 (三)文書組:負責本會有關文書之工作、收集彙整同學意見、會議記錄等業務及本會有關宣傳、聯絡之工作。 第十三條:本會之各組成員由會長提名,經大會同意任命之。
(一)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查年度預算、決算及工作計劃。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各組成員之同意任命。 (五)其他本會各項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本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召集並主持會員大會。 (三)為本會出席本校學生代表總會。 (四)視會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十六條:本會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輔佐會長執行本會會務。 (二)會長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代理會長主持會議,擔任主席。 第七章 會 議 第十八條:本會必要時經會長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本校補助收入。 (二)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會計結算為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二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它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出席會議通過,經中心核准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Copyright (c) 1996-2001 Namo Interactiv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